我国对民间剪纸的保护工作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 50 年代,在“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艺术方针指引下,文化部门的许多工作人员开始深入民间,从事对民间美术、工艺的挖掘、研究、扶持、整理和推广工作。许多原本不为人所知的剪纸开始登上画报、展览会,成为逐渐为艺术界和群众所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
许多剪纸艺术较为发达的地区,还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国营剪纸厂,剪纸作为特色出口商品,通过外文书店等渠道出口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剪纸厂因为国家改制而倒闭或解体,民间剪纸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开展了新的保护工作。
1979 年,国家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等部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民间文化艺术的调研工作,并使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形式出版发行。1997 年 5 月,国务院颁布《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条例》,其明确了国家对待传统工艺美术的态度以及各级政府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为开展如剪纸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和准绳。2003年,文化部正式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民间剪纸亦被列入中国民间十大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同年 8 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河北省蔚县召开“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剪纸专项工作会议”,全体一致通过了《抢救和保护中国民间剪纸蔚县宣言》,将剪纸抢救作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第二个重点项目。
来自全国 20 多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200 余人共同呼吁:大力保护和抢救剪纸艺术。立即开展民间剪纸艺术全国性普查工作。此次普查将用 3 年时间把我国剪纸遗产的全貌摸清,采用文字、摄影、摄像等多维立体的方式,把遗存在全国各地的剪纸艺术传人和创作、生产的全过程,全面完整地记录下来,编纂出版 30 卷《中国剪纸集成》,同样建立“中国剪纸艺术信息库”。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3 年 11 月 3 日在第 32 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国家政府的意志。2005 年至2008 年,文化部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工作,普查的对象是“大到古村落,小到荷包”,包括民俗、民间艺术和民间文学,所有民间文化都在此项范围内。2005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政府还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2006年中国民间剪纸艺术的发掘和保护工作正式全面启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就收录了九地的剪纸(Ⅶ—16),包括河北蔚县剪纸、河北丰宁满族剪纸、山西中阳剪纸、辽宁医巫闾山满族剪纸、江苏扬州剪纸、浙江乐清细纹刻纸、广东剪纸、云南傣族剪纸、陕西安塞剪纸。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中又增加了三十一种剪纸。2006 年 10 月,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以及管理措施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08 年 6月,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命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原则、条件、程序和传承人的义务、撤销认定的办法。1998 年,文化部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作为重点项目列入立法计划。文化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先后于 2000 年 11 月河 2001 年 12 月召开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立法国际研讨会”。在调研的基础上,文化部起草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建议稿)》。中国政府批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法草案改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该法正在有关部门审议。相信该法一旦通过,必定对民间剪纸的保护工作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除了中央政府发布的这些法律及政策规定,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宁夏、浙江、江苏、云南等地也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及民间艺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可是说,目前政府力图通过法律和政策来扶持和帮助民间剪纸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但一来法规刚刚制定,在许多方面并不完备,二来落实到地方,在执行和贯彻方面又会遇到许多不同的具体情况,因此只能在大的方向上指导和支持剪纸的保护和发展。